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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的会计治理
作者:未知     文章出处:论文网     发布时间:2007-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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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的会计治理


为了保障市场的顺利运行,现行制度安排了三种中介机构为之服务:一是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第一道信誉中介机构,为股东对上市公司财务作独立审计。他们的存在之所以至关重要,是因为股东通常远离公司,单个股东的持股量较少,也不便于亲自到公司查账,也没有足够的经济动力去自己作审查,或者根本就无足够的财会知识去作审计。二是证券承销商(证券公司)作为另一道信誉中介机构,他们确保所推荐的上市公司是“货真价实”,在上市公司与股东之间起到股票交易和分红服务的中间商作用。三是律师事务所,他们的作用是保证上市公司招股书的合法性、保证上市公司的承诺的真实性。
上述三道中介服务环节不仅是为了保证上市公司给众多股东提供足够的相关信息,而且是为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但引入审计等中介后又带来新的“委托一代理”关系,由此产生新的一层信息不对称:股东怎么可以相信审计师说的是真的?怎么知道后者讲出了全部实情?如果这一中介机构不能保证自己的信誉,整个这一环的存在可能不仅没有帮助减轻上市公司与股东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反而使其变得更严重。

三、消除会计信息不对称的治理机制的构建

为了消除会计信息不对称对企业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侵害,必须从企业内部和外部两方面构建相关的治理机制。

(一)企业内部会计信息不对称治理机制的构建
在企业利益相关者中,对企业实施了直接投入的只有股东、债权人和职工。只有他们才是企业利益最直接的受益者或受害者,因此我们可以称其为“直接利益相关者”。其他企业利益相关者则因其与企业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他们在企业经营成功或发生经营失败时都是间接地受益或受害,因而是间接的利益相关者。因此在研究有关企业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架构的时候,既不能按传统的“股东中心主义”只考虑股东的利益来设计,也不能不分主次地将各利益相关者的要求统统考虑进去。笔者的理解,利益相关者理论只能是对委托一代理理论的部分修正和补充,而不是对它的全面否定。
正因如此,李维安教授在研究设计利益相关者参与的约束治理安排时,认为:“利益相关者参与约束的主体典型体现为职工和债权人,在实践中表现为职工董事或监事制度、银行董事制度以及债权的相机治理安排。”由此我们可以在以下两方面构建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会计信息不对称的约束机制:
1.在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职工董事和监事人数的法定安排
职工作为重要的利益相关者,既是知识经济日益深化、更加强调人力资本价值的背景的时代要求,也是传统与现代的有机结合。职工对公司治理的参与由来已久,比较典型的就是德国的共同参与制对职工监事的强制性规定,其他欧洲大陆国家,如荷兰、法国、瑞典、丹麦等,也不同程度地要求设立职工董事或监事。
职工董事或监事制度是通过公司法规定职工代表在董事会、监事会的数量、地位和职责,通过代表职工利益的董事或监事直接对公司治理决策过程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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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企业利益 相关者 利益冲突 会计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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