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美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实施环境的比较及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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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邵娟 李京… 文章出处:论文网 发布时间:2007-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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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美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实施环境的比较及启示 |
(三)健全的审计规范体系高质量低风险的审计结果公告离不开相关审计规范的健全。1984年国会颁布《单一审计法》,杜绝了重复与缺少审计的现象,为以后政府审计的进一步规范奠定了基础。为改进政府审计质量,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于1987年发布了《关于政府部门审计质量的紧急任务报告》,提出了通称5“E”。受《单一审计法》、AICPA的公认审计准则与紧急任务报告的影响,审计总局于1988年就1984年颁布的《政府审计准则》(GAS)作了重新修订。随着新情况的不断出现审计署2003年第四次对审计准则进行修订,突出强调了审计师报告内部控制对于防范风险和保护公众利益的重要性。虽然GAS仍将继续修订,美国政府审计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即以单一审计法为准绳、以审计总局的政府审计准则为基本依据、以AICPA等相关组织为补充和促进动力的三维框架。在这一框架下进行政府审计,大大降低了审计风险,提高了审计报告的质量,为审计结果公告提供了前提。而且新修订的GAS《财务审计报告准则》、《鉴证业务一般准则、现场工作准则及报告准则》、《绩效审计报告准则》中“对特别规定的或保密信息的报告”、“报告的质量要素”、“报告的出具和分发”都有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为审计结果公告提供了依据。
三、中美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比较及启示
(一)构建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框架,为审计结果公告提供广泛的法律基础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从1946年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中规定公民可以获得政府文件开始,至今已走过六十年的历程,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从无到有,从不完善逐步走向完善。而我国尚未有法律层次的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较低层次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尚未颁布实施;知情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既没有得到公民重视也没有政府的法律保障。审计结果公告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之一,受到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规范的约束。只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才能为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建立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审计结果公告立法应当以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为依据,相关规定不得与之抵触。我国可以参照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框架逐步构建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体系:首先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制度,如政府信息公开法;其次建立政府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如修改现行的《保密法》;再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复议法,如公民知情权救济法;最后,由政府信息存储管理与内部传递方面的法律制度,如公共信息数据库法。通过这一体系的确立,强制性地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程度,使政府工作暴露在公众监督之下。~方面促进政府提高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另一方面提高公民对知情权的重视程度。政府工作结果的改善使政府乐于公开相关信息,而公民知情权的普及又会增加公民对政府信息的需求,这种供需间的良性互动最终会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和政府信息公开程度向更高层次推进。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也将在推进的浪潮中得以建立和健全。
(二)构建改良的行政型政府审计模式,扩大审计结果公告程度美国采取的是立法模式的政府审计,审计总署独立于政府行政部门,并向国会报告整个联邦政府的活动。而我国的政府审计模式是行政制,审计机关隶属于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工作,审计机关的经费来源于政府,审计机关的人事制度受制于政府,所以审计的独立性差,审计结果公告需要经过政府的审批,这就大大降低了审计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完整性。许多理论界人士都呼吁改变现行审计模式,特别是效仿英美国家建立立法模式的政府审计。笔者认为,审计模式只有适合国情才能真正发挥经济监督的作用。立法模式是一种理想的模式,但在脱离我国国情下盲目改变审计体制可能带来难以预料的混乱。现阶段探讨一种将提高审计独立性与保留现有审计体制的优势结合在一起的审计体制。笔者认为,行政模式中的北欧是较为理想的选择。北欧派行政模式一方面汲取了行政模式的优点:审计机关仍隶属于行政机关,审计工作是政府工作的一部分,审计目标与政府经济监督目标相结合,有利于展开审计工作,也有利于审计成果的转化。另一方面北欧行政模式下审计工作为议会服务,向议会负责,这又汲取了立法模式优点,提高了政府审计的独立性。“北欧模式”对审计结果公告的影响有两方面:审计质量的提高审计降低了结果公告的风险;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不需要政府审批,扩大公告程度。
(三)健全国家审计规范体系,提高审计结果公告的质量 由于审计结果直接反映和验证了公共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所以审计结果公告必将引起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关注,产生极大的社会影响。如果审计人员出现了判断失误或采取不恰当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公布了含不恰当意见的低质量的审计结论,必定会降低政府和审计机关的公信度,甚至损害国家审计结果的权威性。要降低审计结果公告的风险,需要健全审计规范体系。如前所述,美国已经构建了以《单一审计法》为准绳、以《政府审计准则》为依据、以AICPA(美国注册公共会计师协会)等相关组织为补充的三位一体政府审计规范框架。为适应审计的新情况,《政府审计准则》自1972年制定至今已修改过四次,并且美国《政府审计准则》制定的参照系是民间审计的公认审计准则,这有利于充分借鉴公认审计准则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规定。我国也已经构建起以《宪法》为依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主体,审计准则为基础的审计法律体系,这为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但随着审计结果公开程度的提高对审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上述规范已经不能满足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加大了审计结果公告的风险。值得一提的是,新《审计法》中重新定位了审计报告,将审计报告作为审计结果的最终载体,并向社会公布。为适应这些新变化,审计署开始着手重建政府审计准则体系。可将新修订的《审计法》为依据,借鉴新颁布的审计准则在风险控制和质量控制方面的新规定,构建新的政府审计准则,准则中还应该对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审批程序、公告程序等做出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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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 中美 审计 公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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