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内部审计在企业的中定位
目前,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工作比较困难、工作含量不饱和的状况普遍存在,尤其是内部审计同企业财务会计机构之间不协调的问题比较突出。从表面上看这是一个工作协调问题,实质上却反映了如何确定内部审计在企业中的地位问题。 从内审的定义看,内审具有一种独立评价职能,似乎内部审计的具有一种超然独立的职能。其实不然,这只是一种相对的独立。在我国,开展内部审计,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其目的在于加强部门和单位内部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内审部门和财务部门同其它职能部门一样,都是在企业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行使职权,开展并报告工作,并没有谁凌驾于谁之上的特权。因此,企业内部审计在企业中并没有超然独立的地位,况且即使具有超脱地位,内审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除涉及重大经济案件和某些个人的问题须直接报告主要负责人外,对企业管理中存在的处理技术和方法上的失误及错误,完全应该首先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由有关人员自己纠正。若互不通气,直接报告主要领导,既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也不利于协调工作关系,更不利于提高整个企业的办事效率和运作水平。因此,内部审计的超脱地位并不超脱,关键是如何去把握 四、内部审计是否具有服务职能
经济监督机构应该具有监督和服务两种职能。而对内部审计是否有服务职能,大多数人并不了解,尤其是好多领导不了解,好像内部审计就是法庭上威严的判官,不存在服务。窃以为 ,这是一个不能顺应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现象,也阻碍了内审职能的充分发挥。按照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企业违法违纪毕竟是少数个别现象,而且多数违法违纪问题是由于企业不知法不知纪而被动违反的,真正故意违法违纪的是个别现象。这就提出一个问题,作为企业内部行使监督职能的审计机构,是被动监督的,还是主动监督的,如何摆正监督和服务的关系。事实上,经济监督都是以主动监督为主,以法律服务为己任,以防止企业违法违纪发生为目的,这就是内部审计的必然选择。如果内部审计不把自己当成企业内部的一个组成部分,内审人员不把自己当成企业当家做主的一员,而把自己和自己的工作自立于企业管理之外,平时不主动参加管理,等出了问题以后再审计,再去处理有关人员,必然造成企业资源损失和浪费。有效的办法是,发动内审人员利用自己相对熟悉国家法律制度的条件,以服务为目的,以监督为手段,在严格内部经济监督的前提下,广泛开展法制服务活动,发动内审人员深入到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工作中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供法纪服务,把可能出现的问题消灭在萌芽阶段,为防止企业出现大的经营管理波动,杜绝企业的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发生,提供扎扎实实的服务,这样的内审工作才有生命力,才是企业所需要的。同时这样的内审工作也是与世界趋同的。
五、内部审计如何协调同财务部门的关系
财务会计部门作为企业的内部的重要管理部门,往往是从企业资源的合理配置、企业效益的不断提高、企业支出的尽量减少上考虑问题,是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在企业管理过程中;而内审部门往往是从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来考虑问题,是以监督者的身份出现在企业管理过程中。二者从工作的性质上是一对矛盾,在当前内审工作领域还非常有限、基本上限于财务审计的情况下矛盾表现得更集中,甚至还很尖锐,且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主要领导的正常工作和企业管理的正常开展带来了消极影响。因此,讲究内部审计的工作的艺术,协调部门之间的关系就显得非常重要。作为内审部门应注意四个问题:一是注意按工作程序办事。审计部门内审人员实施审计前应事先通知被审部门,让财务会计部门作好配合内审的准备,除非常情况而接受特别授权外,切忌“突然袭击”,以免引起财会部门的反感。二是在审计过程中对有疑问的问题,只要不是财会人员个人的问题,应向财会人员咨询、了解事情的过程,听取解释和陈述,切忌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武断地对问题定性。三是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向财会人员介绍审计结果,请财会人员签署意见,切忌一切问题向财会人员保密,直接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四是要特别注意思想修养,切忌因平时工作有矛盾,而利用内审的合法身份去进行刁难、甚至陷害。财会部门也要提高认识,主动、积极地接受内审监督,对内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提出的各种问题要耐心地解释和陈述,虚心听取别人的意见和建议,切忌对内审人员采取人身攻击、互相拆台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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