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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
作者:郭庆 胡娟 文章出处:
论文网
发布时间:2007-9-7
-
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
(三) 纳税人为营业税纳税人的情况
当纳税人为营业税纳税人时,则考虑思路基本上与增值税一致,但是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则完全与增值税纳税人情况下相反。即对同样的纳税行为,增值税角度下,应该考虑将项目独立分立的,在营业税条件下则不分立相关增值税项目;而在增值税角度下,不考虑将项目独立分立的,在营业税条件下应该考虑分立相关的增值税项目。因规律相同,此处不再赘述。
综合上述分析,便可以得到关于混合销售行为情况下纳税筹划的一般规律。归纳如下:(分别见图三、图四)
图三 增值税纳税人混合销售行为纳税筹划方案选择
纳税筹划方案 营 业 税 税 率
3% 5% 20%
增值税税率 17% 营业税劳务项目增值率
大于26.02%时分立该项目 营业税劳务项目增值率
大于52.47%时分立该项目 不调整
13% 营业税劳务项目增值率
大于35.28%时分立该项目 营业税劳务项目增值率
大于76.87%时分立该项目 不调整
6% 将营业税劳务项目分立
或者调整业务结构 营业税劳务项目分立
或者调整业务结构 不调整
4% 将营业税劳务项目分立
或者调整业务结构 不调整
图四 营业税纳税人混合销售行为纳税筹划方案选择
纳税筹划方案 营业税税率
3% 5% 20%
增值税税率 17% 增值税项目增值率小于26.02%时分立该项目
增值税项目增值率小于52.47%时分立该项目 分立增值税项目
13% 增值税项目增值率小于35.28%时分立该项目
增值税项目增值率小于76.87%时分立该项目 分立增值税项目
6% 不调整 不调整 分立增值税项目
4% 不调整 将增值税项目分立
或者调整业务结构 分立增值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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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混合销售
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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