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短期投资的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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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文章出处:论文网 发布时间:2007-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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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期投资的会计处理 |
由于没有取得持有收益,会计制度和税法确认的处置收益是一致的。换句话说,如果存在短期投资持有收益,必然会导致以后处置时,会计制度和税法确认的处置收益不一致。
2002年3月,购买短期股票时:
借:短期投资———股票B 164250
贷:银行存款 164250
2002年4月,收到宣告分派的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4250
贷:短期投资———股票B 4250
由于宣告分派股利在购买之后,会计制度要求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税法要求分回的股权投资持有收益,不论是否补税,都一律按被投资企业的适用所得税税率还原成税前所得,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是,如果该持有收益属于免税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企业的适用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的适用税率15%,还应作为“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5000元[4250÷(1-15%)]进行申报;如果投资企业的适用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的适用税率15%,其已缴纳的所得税额750元[4250÷(1-15%)×15%]还应作为“应补税的境内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进行申报。
2002年5月,处置短期股票时:
借:银行存款 170000
贷:短期投资———股票B 160000 投资收益———短期投资处置收益 10000
由于已取得持有收益,会计确认的处置收益为10000元,而税法确认的处置收益为5750元(170000-160000-4250),两者的差额为收到的短期投资持有收益。
综上所述,企业进行债券投资取得的处置收益为12000元,进行股票投资的持有收益为5000元,处置收益为5750元,但股票投资的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均为免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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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 短期 投资 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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