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刍议“返利”的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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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文章出处:论文网 发布时间:2007-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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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刍议“返利”的会计处理 |
(2)进货时
借:库存商品——x饮料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应付账款———P公司 117000
(3)支付货款并结算上月“返利”时
借:应付账款——P公司 117000
贷:应收账款—P公司(返利) 60000 银行存款 57000
4、定期以商品给付。指双方协议规定供应商定期以其商品作为“返利”给付经销代理商。
[例4]承例1,若P公司于次月以其所产商品向S公司给付上月的“返利”60000元,其他条件不变。则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种情况,供应商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1)销售当月确认应收“返利”时的会计分录同例3(1)
(2)收到P公司作为“返利”的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x饮料 51282.0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717.95
贷:应收账款———P公司(返利) 60000
第二种情况,供应商对“返利”商品不提供增值税票,对应的增值税款另行支付
(1)销售当月确认应收“返利”时的会计分录同例3(1);
(2)收到P公司作为“返利”的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x饮料 51282.05 应收账款—P公司(增值税款) 8717.95
贷:应收账款——P公司(返利) 60000
(3)收到P公司返还的增值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8717.95
贷:应收账款——P公司(增值税款) 8717.95
(P公司可能若干月份后返还,则S公司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种情况,供应商对“返利”商品不提供增值税票,商品按含税价计算,增值税款不再支付。这种情况下,实际上作为“返利”的商品价值被高估了。对此,收受方(即经销代理商)应于期末对其高估的部分——若无其他因素的影响,即为“返利”商品的增值税额——计提减值准备,以保证资产和损益的真实。其会计处理为:
(1)销售当月确认应收“返利”时的会计分录,同例3(1);
(2)收到P公司作为“返利”的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x饮料 60000
贷:应收账款———P公司(返利) 60000
(3)月末对“返利”商品计提减值准备(假设未发生其他导致减值的因素)
借: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8717.95
贷:存货跌价准备(60000-60000÷1.17) 8717.95
值得注意的是,“返利”不同于奖励,前者属于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是销售毛利的间接给付,属主营业务的范畴;而后者则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属于企业营业外收入的范畴,所以,奖励应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于实际收到时确认,它也不属于增值税的计征对象。上一页 [1] [2] |
| 本文关键词: 返利 会计处理 会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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