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行开发房产出租业务的纳税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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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文章出处:论文网 发布时间:2007-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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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行开发房产出租业务的纳税调整 |
可见,2004年税务处理比会计处理多计销售所得200000元,多摊销成本5000元,因此,甲公司在申报2004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95000元。
2005年,会计上摊销出租房屋的成本为40000元,而税务上应摊销出租房屋的成本为50000元,会计处理比税务处理少计成本10000元。因此,甲公司在申报2005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
2006年6月30日,甲公司将房屋出售给丙公司: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1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00000
应缴营业税=1100000×5%=55000(元);
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5000×7%=3850(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55000×3%=1650(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60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55000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85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1650
此时,“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摊销”科目的余额为80000元(800000÷20×2),结转房屋的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720000
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摊销 80000
贷: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 800000
2006年,会计上摊销出租房屋的成本为20000元[800000÷(20×12)×6,而税务上应摊销出租房屋的成本为25000元[1000000÷(20×12)×6],会计处理比税务处理少摊销成本5000元。
另外,甲公司将该房屋出售时,会计和税务上均确认销售收入1100000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60500元,但该房产的会计成本为72000元,计税成本为900000元(1000000-1000000÷20×2),即会计处理比税务处理少计销售成本180000元。
因此,甲公司在申报2006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85000元。
综上所述,如果将2004年—2006年作为一个期间看,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4年调增额+2005年调增额+2006年调增额=195000+(-10000)+(-185000)=0.上一页 [1] [2] |
| 本文关键词: 自行开发 房产 出租业务 纳税 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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