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信托会计特点的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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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文章出处:论文网 发布时间:2007-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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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信托会计特点的研究 |
交付信托财产时,受托人进行清点和确定价值,办理信托财产转移手续。
1、资金信托
# 收款部门
受托人托管部门负责办理收取信托资金的手续。信托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 准备工作
a、托管部门设置信托资金核算账簿;如果已经实现了会计电算化,需要为信托项目单独设立账套;
b、托管部门准备至少一式三联的信托专用收款收据;
c、托管部门准备信托资金核算财务专用章、款项收讫、款项付讫的专用印鉴;
d、托管部门指定专门的收付款出纳人员。
# 收款程序
a、委托人应到受托人托管部门交付信托资金。
b、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时,应向收款人员出示已经签定的信托合同。
c、受托人将委托人交来的货币资金清点无误后,收下,给委托人开具收据。
d、收据的分配
收据经委托人核对无误并签字确认后,交委托人一联,作为交款证明;受托人托管部门一联,作为会计凭证;存根一联,留存备查。
# 核算
受托人的托管部门受妥资金后,凭收据中的会计记账联做原始凭证,做如下会计记账分录: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资金信托——(委托人)——(受益人)
# 托管部门收款后,通知信托业务管理部门款项已经收妥。通知的方式应当是书面的。
2、财产信托
# .信托财产接收和保管部门
受托人托管部门负责办理接收信托财产的手续。信托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信托财产接收后由托管部门保管。
# .准备工作
a、确认信托财产价值
接收前托管部门需对信托财产的价值进行确认。确认方法按照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商定的方式进行。确认的价值应当是公允的,或者双方都能够接受的。不应该仅仅按照委托人的帐面价值来确认,因为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具有管理责任,明确其价值是明确责任的关键。
b、托管部门设置信托财产核算账簿。如果已经实现了会计电算化,需要为信托项目单独设立账套。
c、托管部门准备信托财产收发专用印鉴;
d、托管部门指定信托财产收发和保管的人员;
e、托管部门确定信托财产存放地点;
f、托管部门确定信托财产保管方法;
g、托管部门确定信托财产接收方式。
# 信托财产接收程序
接收信托财产应有信托业务部门和托管部门派人参与。因各种不同类型的信托财产接收方法不一样,这里不能一概而论。必须的环节主要有:
a、检验信托财产,确定是否与信托合同约定一致;
b、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进行财产的信托登记;
c、对于经检验与信托合同相符的财产,交接双方在验收清单上签字确认;
d、对于经检验与信托合同不符的财产,不能进行接收,需双方重新协商。
# 核算
交付信托财产在后,信托生效,托管部门凭验收单核算:
借:动产信托(或不动产信托、其他财产信托)
贷:XX财产(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等等)
2、交付信托财产在信托成立之后、信托生效之前的会计核算
信托生效日有可能不是信托财产交付日。根据《信托法》规定,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如果信托合同规定了统一的信托生效日,在信托成立之后、生效之前,可以交付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这时候,从性质上来讲,委托人交付的财产还不是信托财产,但已经具有了用于设立信托的专门用途。所以,这种“准信托财产”也应当单独进行会计核算。其核算方法可以选择两种方式:
# 设立独立的联体账套
信托合同签定后,即设立核算账套,然后根据工作进度分步核算。该账套从准信托财产的交付一直核算到信托清算完毕,历经准信托和信托两个阶段,连续核算,所以称“联体账套”。这种办法管理比较简单、方便,但在统计信托财产时需要注意账套中还有一部分财产处于非信托财产状态。
a、信托财产交付后,进行会计核算如下:
借:XX财产
贷:待设立信托
b、信托生效后,在原账套内进行会计核算如下:
借:待设立信托
贷:资金信托(或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其他财产信托)
# 设立两个账套核算
即先设立一个独立核算的会计账套核算“准信托财产”,待信托生效后,设立信托账套,将“准信托财产”从原来的账套转到信托账套里。这种方式有利于严格区别信托财产和“准信托财产”,但操作起来比较麻烦。
3、交付信托财产环节发生在信托成立之前的会计核算
有些情况下,委托人已经表示了设立信托的意向,并且交付了信托财产,但信托合同还没有签定,信托没有成立。这时候,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委托人交付的财产是信托财产或准备设立信托的财产,不能按照信托财产或待设立信托财产核算。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可以作为代收财产,在固有财产的其他应付款、其他流动资产科目核算。待信托合同签定后,立即从固有财产中转出,单独管理、单独核算。核算方法如下:
a. 信托财产交付时,在固有财产账套核算:
借:其他流动资产
贷:其他应付款
b. 信托成立时,转入信托账套:
借:XX财产
贷:待设立信托(或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其他财产信托)
(二)、信托利益分配的核算
信托的收支经会计核算计算出来可分配的利润后,由“信托利润”科目转入“待分配信托收益”科目中。每次分配信托利益时,从“待分配信托收益”科目转入“应付受益人款项”科目,按照每个受益人的名称建立二级科目,将每个受益人应得的收益分配计入各个受益人名下。
会计分录如下:
借:信托利润
贷:待分配信托收益
借:待分配信托收益
贷:应付受益人款项
(三)、信托利益分配办法
受托人经核算确定每个受益人应得的信托利益金额后,应当制作“信托利益分配证明书”,上面说明款项或财产属于信托利益的性质、金额等要素。该证明书于受益人领取信托利益时交给受益人作为证明信托利益所涉及财产的来源所用。
受益人领取信托利益时,应当签发收据,作为受托人入帐核算的原始凭证。
领取信托利益时,受托人核算会计分录是:
借:应付受益人款项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或其他分配的物品
(四)、 信托清算
既然信托项目是一个会计主体,那么信托清算就应当参照其他会计主体(如企业)清算的程序进行。
十五、 信托财产损失的赔偿
损失的赔偿本来不是信托财产来源和运用的变化,也不是信托收入和支出,但是,发生损失及赔偿过程,必然出现信托财产的增减,所以,在此需要说明。
信托财产在经营中发生的损失,要区别不同情况确定责任,根据责任的归属来决定赔偿问题。
如果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做到了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没有违反信托文件的行为,那么,信托财产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但是,这种承担是对于从其他方面无法索赔的损失来讲的。如果可以,应当首先从其他方面索取赔偿。比如,信托财产遭遇意外事故毁损,如果该财产已经投保,应当首先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足弥补的部分才由信托财产承担。
如果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托人不足赔偿的,仍由信托财产承担。为此,受托人需要建立信托赔偿准备金。
(一)、信托赔偿准备金的提取
1、提取人
信托赔偿准备金当然地由受托人计提,但不是从信托账套计提,而是从固有财产账套计提。
2、计提方法
(1)计提比例
根据信托财产的年末余额,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比例,从税后利润中计提。
(2)计提核算方法:
借:未分配利润
贷:信托赔偿准备
(二)、信托赔偿准备金的使用
1、明确责任,如果确实应当由受托人赔偿损失,作出赔偿决定。
2、确定赔偿额度
3、支付赔偿款项:从固有财产帐户拨付资金到信托帐户。赔偿损失时:
借:信托赔偿准备
贷:银行存款
4、信托帐户收取赔偿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赔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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