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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事项法与会计信息披露
作者:未知     文章出处:论文网     发布时间:20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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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事项法与会计信息披露

  三、事项法用于会计信息披露的可行性

  目前会计准则要求披露的会计信息内容越来越多,而且已大大超过传统财务数据的范围。如1976年12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第14号公告《企业分部的财务报告》,就要求有关行业分部的报告援引该项公告的附注披露要求,除披露包括按照销售收入、经营收益或可确定资产等划分的各分部的有关重要的财务数据外,还要根据生产线或服务种类、顾客类别、地理区域披露各分部单独的数据。美国公司的财务报告披露是世界上最复杂的,以至于美国的公司管理人员不断抱怨会计准则强制要求披露的内容太多,增加了他们的工作压力,而且已经导致“准则过剩”。但是外部使用者则希望能够了解尽可能详细的信息。事实上,美国资本市场中有效的证券交易正是依赖于可获得大量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披露。

  现在是一个兼并收购、资产运作和关联交易盛行的时代。现有的会计报表披露要求已不能提供一个公司多元化经营的详细情况,显然不能满足使用者的要求。但是从供给者角度来讲,管理当局除关心披露的成本外,还要考虑会计信息披露对公司的影响。有一种看法认为,市场不能够解释收益信息,即市场对收益信息是无效的,并将这种现象归咎于会计信息披露过剩。他们的假设是,过多的披露使公众完全忽略了披露内容,削弱了资本市场的有效性。这种假设正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可以肯定的是,披露的信息越少,加工的过程越多,粉饰会计报表的可能性就会越高,会计信息披露失真的概率也越高。使用者改变目前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方法的要求,客观上为事项法的应用创造了条件。

  从会计信息披露的成本看,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企业建立会计事项数据库并提供适时会计信息已不存在太多困难。因而,除非公司存在有意调节会计信息的企图,否则是不应该排斥更多地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的。

  四、事项法的运用

  以往的理论认为事项法与价值法是相对立的,并且从发展趋势看,事项法将取代价值法。笔者认为,在目前的阶段,两种方法可以并行,并不必然存在冲突。事项法提供的信息可以(而且应当)是价值法的基础。通用财务报告披露有其优越的一面,那就是简洁和易于比较,不需要使用者增加新的会计知识。因而,会计信息可以采用分类披露的方法,一类是通用财务报告,一类是详细信息。企业应建立以事项法理论为基础的、以计算机技术为依托的,包括了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在内的所有日常经济活动的会计事项信息库,并以此作为价值法下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的基础,同时按事项法的要求进行详细的信息披露。这样,一方面满足了使用者对事项法会计信息的需求,另一方面又保持了价值法下会计信息的简洁性。同时,还可以吸引更多的会计中介机构和会计专业人士加入会计信息的分析和相关的咨询工作中,如美国存在大量的财务分析师,就是解决外部使用者因缺乏会计知识而难以充分利用所披露的会计信息这一问题的。事项法用于会计信息披露还可以减少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因为会计信息是充分的,也就避免了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制作虚假会计信息之嫌。事项法与价值法共同用于会计信息的披露,也有利于避免“事项”标准不完善造成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的问题。但事项法用于会计信息披露还涉及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的问题,这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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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事项法 会计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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