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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换届选举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思考
作者:范连生     文章出处:论文网     发布时间:2006-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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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换届选举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思考

    三、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机构设置问题

    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13项职权,所以,乡镇人大要行使这些职权,就必须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按照法律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团只是负责主持和召集会议,对闭会期间的工作职责则没有规定,所以,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基本上没有什么活动。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在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但由于乡镇财政困难,有的地方开人代会也就是半天时间,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开展活动更是没有经费。根据这种情况,乡镇人大再增设常设机构的。思路是不可取的,因为增设机构,增加人员就是增加群众和社会的、负担。根据历史经验,我国基层政权建设应遵循简政、务实,有效的本主义的民主就是假民主。你再用什么民主的方式来选举总统,选举官员、选举议员,他也必然要维护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社会制度,这样一种状况,本身也是由它的社会制度决定的。普选制的历史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证明,用什么方式来选举代表,对代表作用的发挥并没有直接的联系。我们的方法是要按照简单、实用、有效的原则,来思考和处理问题,这样,我国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就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并不会影响代表作用的发挥。因为,无论用什么民主方式选举的人大代表,它必然要在统一的法律规定下去履行职责、执行职务。

    三、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机构设置问题

    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13项职权,所以,乡镇人大要行使这些职权,就必须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按照法律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团只是负责主持和召集会议,对闭会期间的工作职责则没有规定,所以,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基本上没有什么活动。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在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但由于乡镇财政困难,有的地方开人代会也就是半天时间,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开展活动更是没有经费。根据这种情况,乡镇人大再增设常设机构的。思路是不可取的,因为增设机构,增加人员就是增加群众和社会的、负担。根据历史经验,我国基层政权建设应遵循简政、务实,有效的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原则。那就是通过乡镇人大主席、乡镇长担任同级党委副书记的办法来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总的来说,我国基层的工作千头万绪,要直接与群众打交道,这就不但要有快捷、务实的工作作风,而且也需要有快速决断,因地制宜,及时指导的组织领导机构。而通过乡镇人大主席、乡镇长担任同级党委副书记的办法,就能做到在乡镇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统一研究协调和组织实施各方面的工作,做到团结一致、分工负责、各负其责,把各方面的工作做好。

    四、关于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加强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指导问题

    按照法律规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实践证明,在人大工作中,最能为群众了解,最能体现三个代表要求,最能收到效果的一项工作,就是把群众关心的问题,把代表在建议中提出的问题,认真的研究好、处理好、解决好。

    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和努力,各地都形成了一些成功的经验;解决了许多社会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为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实现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要进一步提高代表建议的办理质量,要把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一步推向前进,确实需要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以加强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指导。全国政协系统都专门设立有提案委员会,统一研究处理和协调提案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发挥了较好的指导作用,所以,就现阶段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力量对比来看,政协要优于人大。所以,我在这里建议全国人大也设立负责督办和指导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专门的工作机构,全国人大在这项工作中带了头,地方人大就会跟着来学,把这项工作搞好了,确实有利于转变机关的工作作风,在工作中体现三个代表的要求,真正使我们的工作从总体上发挥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经济建设的作用。

    五、关于“双过半”问题

    我国选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根据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那就是在人们生活中跨县市、跨省区及跨国的社会经济活动增多。在这种情况下,硬是要规定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这就有点不切合实际,所以,这个过半数的规定可以不要。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这个规定应保留。同时,另行选举的代表也应有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没有这个过半数;就很难体现代表的先进性、代表性和合理性。这一点应有所改进和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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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基层 换届选举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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