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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证券税制的对策
作者:未知     文章出处:论文网     发布时间:2006-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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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证券税制的对策
进入九十年代后,我国证券市场有了长足的发展,并且逐步走向规范与成熟,笔者就如何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从税收角度谈几点个人的粗浅看法。
  
  一、我国证券税制的现状
  
  证券税制是指对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转让、转让增益、投资所得等各方面的课税原则和制度的总称。目前,我国税制中涉及到证券方面的有以下几个税种:
  
  1 印花税。在发行市场上,对银行及非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企业发行的债券和股票取得的收入,按“营业帐簿”税目课征5‰的印花税;在二级市场上,按主权交易当日实际成交价,对买卖双方共同征收4‰的印花税。
  
  2 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拥有股权、债权而获得的股息、利息及红利所得,按20%的比率税率征税,不扣除费用,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至于个人持有国债、储蓄存款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所获利息,则予以免税。
  
  3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获的股息、红利并入企业所得总额中征收企业所得税。
  
  4 营业税。对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证券组织机构征收营业税。
  
  二、当前证券市场税制的缺陷
  
  1 税收过于分散。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对于个人、企业(包括外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所得的课税,分别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作了具体规定,没有设立专门的税种,缺乏统一的税制体系。这种状况不利于财权的集中与加强,不利于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防碍了对证券市场的有效监管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2 固定比例税率有失公平。对股票交易双方均按交易额征收4‰的印花税,忽视了交易额大小及证券持有期长短等因素造成的利润分配不公平现象。事实上,大户投资者资金雄厚,信息灵通,其利润率往往也比中小投资者高,而实行固定比例税率就导致两者税收负担率不同,进一步加剧了分配的不公平。另外,由于不考虑持券期长短,中长期投资者与短线投资者均按照同样的比例税率纳税,违背了抑制市场投机的初衷。
  
  3 调节范围偏窄,税款流失严重。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二级市场上的个人交易股征税,对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交易不予征税;对获利丰厚的一级市场(发行市场)上原始股持有者的征税问题未作明确规定;另外,也未把继承和赠与的有价证券列入调节范围内,不仅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易引起资金不均衡的流动,不利于证券市场结构的合理化,还会影响到企业的股份制改造。
  
  4 存在重复课税的问题。企业分配给股东的股息、红利是从其税后利润中支付的,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的股息、红利所得不作任何扣除规定,直接按其总额课征20%的个人所得税,这就造成了对企业作为股息、红利的税后利润的重复课税。企业分配的股息越多,对此部分的重复课税就越多,极大打击了股东将股息所得再投资的积极性,同时,导致不少企业以通过少分红利而提升股价的方式帮助股东避税。
  
  5 税收收入分配不合理。目前,我国对股票交易市场征收的印花税,连同全国各地证券代理机构代扣的部分,全部统一集中到深、沪两市,再按中央88%、地方12%的比例进行分配。利益分配的不合理性,导致深沪两地之外的地方政府缺乏足够的积极性去支持当地证券市场的发展。
  
  6 征管手段落后。现今证券市场的交易手段日趋电子化、无纸化,给电算化程度并不高的税收部门带来新的考验。尤其是以自营方式炒作的股票,其成交量每天达几千万股甚至上亿股,每笔股息难以及时清算,且盈亏变动剧烈,现有税收征管软件已经不能适应这种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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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证券税制 对策 证券 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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