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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上市的两大基础性难题及解决思路
作者:王方宏     文章出处:论文网     发布时间:200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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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上市的两大基础性难题及解决思路

  从财政的承受能力来看,2000年1-11月国家财政预算收入(不含债务收入)达到11912亿元,比1999年同期增长21.2%.虽然同期的财政预算支出也达到11909亿元,但其中基本建设支出为1413.3亿元,企业挖潜改造支出为346.2亿元,政策性补贴支出为515.7亿元,完全可以从这几块中调剂一部分用于特殊国债的偿还。另外,2000年1-11月债务收入为3522.2亿元,债务支出为1571亿元,差额达到1951.2亿元,也是偿还特殊国债的可能来源。(注: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经济景气月报》,2001年第4期。)从另一方面看,1997-2000年,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支持国企改制重组、兼并破产,核销的呆坏账准备金就达1829亿元,(注: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在2001年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平均每年达457亿元,这相应地减少了中央财政收入,但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机制转换没有起到积极的作用。

  更深入来看,这笔收购不良资产的特殊国债并不完全靠财政收入来偿还,在财政收入之前的偿还来源有:不良资产本身处置的收入;由中央银行发行货币产生的铸币税偿还;国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收益偿还。因此,在这个解决思路中,国家财政本身实际上更多的是起到一种信用担保的作用。

  另外,考虑到几十年来由于金融管制所导致的隐形金融税收,也就是国有商业银行对财政的无偿贡献,财政也完全应该以返还部分收益的方式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改造。据测算,仅1989-1996年,国有金融对财政贡献达到16042.5亿元,由于利率管制而形成的官定利率低于市场利率而使国有经济部门获得的利差租金也达17582.9亿元。

  (二)构筑全新的银行公司治理机制。

  构筑新的银行治理机制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中央政府与银行的关系,可称之为公司治理机制的外部基础;二是银行内部的治理机制。前者尤其重要,是基础,是决定后者的关键因素。

  1、关于中央政府与国有商业银行的关系

  政府天然不具备赢利性导向而具有政策性导向,因此,政府不宜直接作为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东。作为银行股东,其本身必须具备硬的财务约束,这样才能形成利润导向的战略和管理,对银行的经营形成压力,从而使其自觉地抵制来自外部的各种干预。政府所属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由于其为政府部门,本身没有盈利任务和财务约束。对于国有的资产管理公司来说,其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任务也是模糊的,实际上也没有形成硬约束,因此也不适宜代表政府充当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东。

  笔者认为,比较可行的办法应该是将治理机制的建立与不良资产的化解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加以解决:第一,彻底将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脱钩,结束目前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明为独立,实际上业务独立而人员关系和组织管理并未分开的现状。第二,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合并为1-2家。从发达国家处理不良银行资产的经验来看,很少有设置几家职能相同的资产管理公司的先例。第三,在中央政府、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商业银行之间构建这样一种关系:

  由于不良资产的划拨和特殊国债的发行是一次性的,在这之后,资产管理公司以承担特殊国债的偿还责任为代价,取得国有商业银行的股权,成为其股东,国有商业银行不再存在与政府的直接所有权关系。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东的资产管理公司,在这种构架下具有硬的财务约束,即必须保证特殊国债的偿还,不能使财政出现大额的实际支付。这既可以迫使资产管理公司加速变现而不是偏向于管理不良资产,又在强化了资产管理公司财务约束的同时,间接而有力地强化了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约束。另一方面,资产管理公司在保持绝对控股地位的前提下,可以处置国有商业银行股权,为国有商业银行引进新的战略投资者。但是转让国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所得必须上交财政部,增值部分可以视具体情况将全部或一部分作为偿债基金。一旦出现转让会导致国有股权降低至50%以下的情况,则必须事先经过国务院批准。这种关系表明巨额不良资产风险的化解,除了要以银行本身的清理回收承担一部分偿还责任和中央政府以国家信用作为过渡性的担保外,银行的经营利润将是主要的偿还来源,并且随着时间推移这部分来源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

  只有建立了这样一个基础,才能可能通过转让国有股权、引进战略投资者,改变国有商业银行产权主体一元化和剩余索取权的不可交易性,从而逐步健全银行的内部治理机制。

  2、关于银行内部治理机制

  从公司组织结构看,发达国家的银行大都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很多大银行还是上市公司。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由政府全部控股的状况不是一朝一夕能够改变的,它只能随着产权结构的调整,采取“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路径,逐步深化改革。

  在银行股权高度分散的美、英两国,银行治理是以外部人监督为主(还有一个必要的条件是存在发达的银行经理人市场)。而在股权相对集中的德国和日本,银行治理则是以内部人监督为主。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股权集中的情况在上述两者中更类似于德国和日本,因此以内部人监督为主是必然选择。

  内部监督的关键,在于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之间的关系必须以经济关系为基础,而不能是其他任何关系。必须以经济关系取代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结构中大量存在的行政性关系。就决策机构而言,董事会中必须包括其他股东的代表和独立董事,并且独立董事要占相当比例。在职业银行家的选聘和考核方面,由于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者都是官员身份或从内部选聘,职业银行经理人市场还远未形成,但这可以从国际市场上选聘高级管理人员,这应该是按照国际惯例借鉴国际大银行的经验重构国有商业银行运行机制的重要部分。另一方面,可以从现有的银行经营者中挑选一批。同时加紧培育国内的银行经理人市场。

  以上通过国家信用对不良贷款的承担而进行的体制创新,从以下三个方面奠定了国有商业银行上市的基础:一是以政府承担历史包袱为代价,在政府和国有商业银行之间构建子一个基础性的合同,明确了双方的经济关系,建立了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的外部基础;二是使得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信用支持从无限责任转变为有限责任,并且以后可以通过引入新的投资者或上市逐步减持股份;三是银行的经营约束进一步硬化,同时拥有了独立的自主经营决策权,并通过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为持续发展提供保证。

  「参考文献」

  [1] 梁能。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的实践和美国的经验[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4)

  [2]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两个重要步骤[N].中国经营报,2001-5-31(5)

  [3] 胡丹。试论国有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J].金融论坛,2001(5)

  [4] 张兴胜。渐进改革中金融抑制政策的效率损失[J].金融论坛,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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