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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税制 实现增值税转型
作者:未知     文章出处:论文网     发布时间:2006-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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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税制 实现增值税转型

  三、弥补转型中的损失

  尽管消费型增值税是增值税改革的终极目标,但是由于其税基小于生产型增值税,因此增值税转型必将对一段时间内的财政收入带来负面影响。为了较好的发挥转型的积极作用,可以采取如下积极政策。

  (一)进一步扩大征收范围

  我国现行增值税把性质上属于生产过程或生产过程延伸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邮电通讯业等排除在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外,这不符合增值税普遍性原则和中性原则。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第三产业占国民生产总值的份额不断上升,而且在许多领域,与商品销售紧密相关,相互渗透。比如建筑安装业既提供大量劳务,其中有包容大量的实物销售;交通运输业更是与商品采购、销售活动密不可分。因此,把征收范围扩大到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运输业、建筑业和邮电业,既是社会大生产的客观要求,也可保证增值税管理“链条”的完整性,有利于抑制利用增值税间隙偷逃税款行为发生。同时可以抵减转型中由于税基小,使财政收入产生的负面影响。

  (二)限定抵扣范围

  对固定资产已征税款的抵扣可以做一些限定。如对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动产部分),在投入使用时,方可抵扣税款。如果已征税数额较大,可以核定分期抵扣。而对其他则应分别限定其抵扣范围。首先,可以暂时把新增固定资产中的不动产部分,排除在抵扣范围之外,因为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对技术进步及创新的激励作用不如机器设备。其次,新增非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按着税法规定不属于抵扣范围,也应排除在外。这样,也可以减少转型对财政收入的负面影响。

  (三)进口产品全面征税、出口产品全额退税

  改变现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与关税同步减免的政策,实施进口产品全面征税。这是因为作为国税的增值税等与作为国境税的关税,在性质、功能作用和征税的要求上,均有很大不同。特别是加入WTO后,关税率要不断下降,在进口环节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与对国内产品征收的同样税种,更能保持本国产品与进口产品之间税负相同,以利于公平竞争。改变过去对进口的大部分产品减免税或不征税的政策,除某些特殊情况外,应全面征税,这样可以一定程度增加财政收入。另一方面,要用足WTO规则允许出口退税的条款,对出口产品的产销全过程已征的增值税,实施全部彻底的退税。

  减收、增收因素相抵,特别是随着转型带来的经济发展,税源扩大,消费型增值税将不会导致财政收过量减少,而且还可能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达到增收。

  经济决定税制,税制反作用于经济,税制必须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已对增值税转型提出了迫切要求。应以消费型增值税作为进一步改革的目标,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使增值税税制适应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国庆,WTO与我国税制的改革[J].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1,(3)。

  [2] 刘容。不同类型增值税效应及转型分析[J].天府新论,2000,(6)。

  [3] 杨崇春。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势在必行[J].财政与税务,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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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税制 增值税 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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