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式中,π代表预期,i是利润的英文income的缩写,θ和1-θ是税务机关调查和不调查的概率,在此代表权数,且0≤θ≤1.
令两种选择的预期收益相等,即πi(θ,1)=πi(θ,0)时,避税和反避税博弈均衡时税务机关的最优调查概率θ*=(P-N-P‘)/(P-P’)。即:
当θ<θ*时,纳税人的最优选择是避税;
当θ>θ*时,纳税人的最优选择是不避税;
当θ=θ*时,纳税人可随机选择避税或不避税。
(二)当P 此时,如果税务机关进行反避税调查,那么,当纳税人存在避税时,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后的效用为(P‘-P)(T-t)-C,纳税人的效用为[P-(P+N)](T-t),即体现为税款损失;当纳税人不存在避税时,税务机关的效用为0-C,即体现为成本净损失,纳税人的效用为0,即税务机关不用进行纳税调整。
如果税务机关不进行反避税调查,那么,当纳税人存在避税时,P‘将大于(P+N),税务机关的效用为(P-P’)(T-t),即体现为避税款净损失,纳税人的效用为[(P+N)-P‘](T-t),即体现为避税款净收益;当纳税人不存在避税时,税务机关的效用为0,纳税人效用为0.则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对应的纯战略组合的支付矩阵为:
第一,给定a时,税务机关选择调查(θ=1)和选择不调查(θ=0)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πg(1,a)=[(P‘-P)(T-t)-C]a+(-C)(1-a)
=(P‘-P)(T-t)a-Cπg(0,a)=(P-P’)(T-t)a+0(1-a)
=(P-P‘)(T-t)a
令两种选择的预期收益相等,即πg(1,a)= πg(0,a)时,避税与反避税博弈均衡时纳税人的最优避税概率a*=C/2(P‘-P)(T-t)。即:
当a>a*时,税务机关的最优选择是调查;
当a 当a=a*时,税务机关可随机选择调查或不调查。
第二,在给定θ时,纳税人选择避税(a=1)和选择不避税(a=0)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πi(θ。1)= [P-(P+N)](T-t)θ+[(P+N)-P‘](T-t)(1-θ)
=(-N)(T-t)θ+(P+N-P‘)(T-t)(1-θ)
πi(θ,0)=0.(1-a)+ 0.a =0
令两种选择的预期收益相等,即πi(θ,1)= πi(θ,0),得出反避税博弈均衡时税务机关的最优调查概率θ*=(P‘-N-P)/(P’-P)。即:
当θ<θ*时,纳税人的最优选择是避税;
当θ>θ*时,纳税人的最优选择是不避税;
当θ=θ*时,纳税人可随机选择避税或不避税。
综合上述两种情形,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当PP‘时,避税与反避税博弈混合战略纳什均衡是:θ*=[(P-N)-P’]/(P-P‘),a*=C/2(P-P’)(T-t),其实际意义同理。
对以上结果进行分析,可以认为,不论PP‘,均存在以下结果:(1)价格变动常数N越大,税务机关反避税调查概率θ*越小。因为价格变动常数越大,市场价格P的浮动区间越大,税务机关就越难以找到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企业存在转让定价,“谈判”阶段就越显被动,故税务机关决定进行反避税的调查概率越小。反之,价格变动常数N越小,纳税人转让定价的痕迹就越明显,被税务机关调查的概率就越大。(2)调查成本的高低对纳税人是否选择避税起着重要作用。调查成本C高,纳税人避税概率a*越大,纳税人容易选择避税;反之,调查成本低,纳税人避税概率就小。因为调查成本高,税务机关选择调查的概率就低。在现实反避税调查中,如果涉及要到国外去取证的话,则调查往往无功而止。鉴于此,税务机关应建立反避税信息资料库,降低反避税成本,以威慑企图避税的企业。(3)关联企业间税率差异T-t越大,避税概率越小。由于关联企业税率差异越大,避税嫌疑越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管理的力度就越大,被调查的可能性也越大。(4)价格差异(P-P’)或(P‘-P)的大小决定纳税人的选择,当价格差异大时,纳税人避税概率反而低。由于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极易发现其避税行为,被调查的风险就加大。
主要参考资料:
(1) 蔡德发、康宇虹、王曙光《从税务稽查均衡角度谈阻止逃税的有效策略》(载《税务研究》1998年第11期)。
(2) 刘 东《微观经济学新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
(3) 王 韬、周建军、胡新明《刍议博弈论在税收活动分析中的应用》(载《涉外税务》2000年第9期)。
(4)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出版)。
(5) 陈明珍《交易冲突博弈分析》(载《企业经济》2001年第12期)。 上一页 [1] [2] |